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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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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有關限制建地擴展執行辦法、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前已建有合法房舍之土地,其合法地目變更範圍及更正編定範圍 ?
有關非都市土地編定公告前部分已作建築使用申辦更正編定之面積認定標準,應依其土地所在使用分區之性質分別更正編定為甲種、丙種或丁種建築用地,並依其使用編定之建蔽率標準,以建物實際面積反推其留設之法定空地,但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調降建蔽率者,依其調降後之建蔽率反推其留設之法定空地。另為避免土地畸零狹小,影響利用,該等土地扣除合法更正範圍所剩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內者,得併同辦理更正編定免再辦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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