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公告土地現值作用之一是土地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因為一般人之心態,在課稅時總希望稅基愈低愈好,因此雖然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等相關法令明白規定,公告土地現值應確實反映地價動態,接近正常市價,但地方政府限於民意,考量大多數人稅賦負擔,多未能調高公告土地現值到市價,使得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之間仍有差距。
2.內政部為使公告土地現值趨近市價,於94年4月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該會議決定自95年起於10年內(即104年為止)達成公告土地現值占擬評現值90%比例的目標,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各年度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依一定比例辦理。
3.本縣自104年即達到內政部所定公告土地現值占擬評現值90%比例規定,104年迄今皆有90%以上,107年則為9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