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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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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何謂公告地價?有何用途?何時還要重新規定地價?
公告地價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於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調查最近一年內的土地買賣實例及影響地價之因素,製作買賣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 ,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最近一次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時間為107年1月1日適用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自108年12月31日為止, 下次重新規定地價的時間是1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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