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地籍圖重測地區的土地原已經測量登記,依據土地法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首先要辦理地籍調查,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到場指界,自行設立界標,測量人員再依據地籍調查確定的界址位置測量。土地所有權人在地籍調查時,應注意下面幾點,並請充分的和地政單位配合,以利重測工作順利推行:
一、設立界標: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公地管理機關等,在接到縣市政府通知地籍調查時,請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明顯易認的界址點,會同四鄰關係所有權人共同認定並自行設立界標(土地界標由政府免費提供,可向駐地重測工作站領取)。
二、按指定日期到現場指界:土地所有權人請依照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親自(或委託他人)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有關產權憑證,到現場將土地四至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政機關的地籍調查人員,調查人員才可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實的記錄在地籍調查表上。
三、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地籍調查表上記載所有內容和界址標示欄內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是不是一致,都要經過土地所有權人逐項認定後,再予以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