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