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相關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獲知有繼承權之日起三個月內主張,以書面備齊下列文件向地方法院申請: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
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
六、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