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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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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 我要拋棄繼承權,聽說有時間的限制,請問詳情如何?去那裡辦理?

根據民法相關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獲知有繼承權之日起三個月內主張,以書面備齊下列文件向地方法院申請: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

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

六、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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