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
聯絡電話:
(04)8320310#408
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登記,有部份案件之申請,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並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若無法到場者得依規定向各戶政機關申請當事人之印鑑證明替代。(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書為有效。)
為確保民眾權益提供更多樣化之選擇,內政部逐步推行下列措施替代印鑑證明之申請:
一、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
二、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三、地政士簽證。
四、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本所陳易宏主任表示,行政革新與簡政便民是政府努力的方向,尤以土地登記與民眾財產權益息息相關,除以印鑑證明書來表示當事人本意,以保障財產交易安全外,地政機關更積極配合內政部推動各項替代措施,請民眾多加利用。
以上請參閱土地登記規則第40、41條規定,如有疑問,請電洽04-8320310轉809,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所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