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內容區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

大 中 小
 
首頁 > 業務專區 > 檔案應用專區

檔案應用專區

閱覽須知
一、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規定,為辦理有關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爰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應先填具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以親自持送或郵寄通訊方式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申請案件之檔號、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申請目的。
(六)申請日期。
(七)本所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應載明其事由。
三、受理單位受理申請後,申請案件如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請人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逕予駁回。
四、受理單位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五、本所檔案應用准駁依據如下:「本所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經核准閱覽者,受理單位應於核准通知書中載明閱覽之時間、地點及應注意事項,通知申請人。核准閱覽之檔案,部分有應限制公開者,應僅就其可公開部分准予閱覽。
七、申請人至本所閱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核准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照或護照)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閱覽檔案。
八、申請人申請閱覽檔案時,如需複製、郵寄閱覽之檔案,本所業務承辦單位人員應先收取閱覽複製費用後,將檔案複製品併同收據寄交申請人。
九、本所檔案之閱覽,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在本所為之,並應當日歸還;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業務承辦單位人員保 管,不得攜出閱覽處所,檔案閱 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點收後,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辦單位人員應先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另日再行調閱應用。
十、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擅自將檔案攜離檔案閱覽處所。
如有前項情形之一者,各業務承辦單位應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陪同、指導並監督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有飲食、吸煙、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應予勸告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應終止其閱覽,並記錄之。
十二、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以使用本所所提供之設備為原則;如有使用自備之手提電腦、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申 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十三、申請人閱覽檔案應至本所指定之處所為之,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十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機關檔案經核准者,一般收費標準(依「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如下:
(一)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二)複製檔案以影印機黑白複印或紙張黑白列印輸出者, B4(含)尺寸以下每張收費新臺幣2元,A3尺寸每張新臺幣3元。
(三)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本所並應開立收據交與申請人。
本所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回上一頁

點閱人次:106
本網站最後一次更新日期:113/05/01  瀏覽人數:173562 (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 )
通過AA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另開新視窗) 我的E政府(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