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民眾因故不能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收受土地登記機關公文書而有另行指定送達處所之需求,內政部訂定「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作業要點」。自113年11月1日起,民眾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以國內一處門牌地址為登記機關公文書之指定送達處所。
根據現行規定,土地、建物如有異動,住址欄位限以戶籍地址登載。然而所有權人並非都居住在戶籍地,因此實務常見未能即時收到地所相關通知,而錯過本身應有權利之情事,例如:權狀遭有心人士申請補發未能提出異議、錯過土地鑑界至現場指界時間等。為避免發生前述困擾,自11月1日起,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申請指定送達處所後,登記機關公文書將優先寄送至該指定地址。
申請方式:
1. 臨櫃申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任一登記機關
2. 線上申請:以自然人憑證至數位櫃台線上申請
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台網址
https://dc.land.mo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