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於每年4月1日起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繼承人若未能於3個月公告期間內依法完成繼承登記或向地政事務所提出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則公告期滿,將報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
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繼承人未提領該價款時,歸屬國庫。
繼承登記之目的,在於確定權屬,促進土地利用,倘被繼承人死亡,遲未辦理繼承登記,時間拖延過久,又再次發生繼承之情形,勢必造成繼承人的增加,使繼承人間的關係複雜,加上繼承人分散各地連絡不易,辦理繼承更形不易,影響土地使用與處分。通知辦理繼承登記在於督促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以保障土地權利,使地籍資料完整並促進土地開發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