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並於97年7月1日起施行。計畫期程自97年起至 102年分年度分類予以清理,以健全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
一、時程
二、地清類型
- 97年度清理類型:
- 神明會土地之清理
- 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之清理
- 98年度清理類型:
- 34年10月24日以前登記之限制登記
- 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有期限地上權
- 38年12月31日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
-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
- 99年度清理類型:
- 100年度清理類型:
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不等於一辦理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公告期間:100年4月至100年6月(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申請人: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人之一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所需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權利書狀
- 同意書
- 印鑑證明
-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不等於一辦理申請登記之流程
- 清查地籍並公告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不等於一。
- 所有權人過半數同意後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登記。
- 地政事務所審查有無補正事項,若未補正完成則駁回,若審查無誤後則公告三個月。
- 公告期滿若有爭執者,移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調處,經調處成立後更正登記。若無異議,則更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