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政事務所接獲稅捐稽徵機關函送逾繼承原因發生日期1年之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歸戶資料(於每年12月底前送土地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或地政機關因管理地籍、規定地價、補償地價等作業所發現或人民提供之土地權利人死亡資料,經核對地籍資料並使用戶役政系統查詢或函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明,經查實後,於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已知繼承人及其住址者,同時以雙掛號書面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逾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繼承登記,逾期未聲請者,則予列冊管理,公告期間為3個月;已知繼承人及其住址者,同時以雙掛號書面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逾公告期間未辦繼承登記或未提出不可歸責之事由證明,報請縣市政府列管。
二、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在列冊管理15年期間內或列冊管理期滿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公開標售開標或登記為國有前,仍可隨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