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繼承登記時,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遺產稅繳納(免稅)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並至不動產所在稅捐稽徵機關加蓋無欠繳稅費章戳後,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辦;如有拋棄繼承者,繼承開始時在74.6.4以前,應檢附繼承權拋棄書及印鑑證明;繼承開始在74.6.5以後,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免附印鑑證明;如有協議分割繼承者,並應加附協議書正副本(正本需按不動產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及全部繼承人印鑑證明。申請人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或將申請案拿至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郵寄。
二、上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書表,可向各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索取,或上各地政事務所網站下載。
三、地政士法已於90年10月24日公布並於91年4月24日起施行,以前所稱的「代書」,現在已改稱為「地政士」,但是必須要領有開業執照而且有加入地政士公會的地政士才可以執業。所以,如果因無法親自辦理繼承登記而需委託地政士辦理的話,一定要找有開業執照且有加入公會的地政士。想知道地政士是否領有開業執照及是否加入公會,可至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查詢。
四、繼承登記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但如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者,其期間可予扣除(例如: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國稅局受理之期間)。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可罰至登記費之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