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為標售的土地,什麼身分的人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又應該如何辦理?
依照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代為標售的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以登記的先後定之)。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的他共有人。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的占有人。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土地以前,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3條規定,應該公告3個月,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的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應該在決標後10日內,用同一條件主張購買,而且預繳相當於保證金的價款,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承買的意思表示,如果逾期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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