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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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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複丈費之收費基準(112.5.1)生效
建物複丈之收費基準表
項次 項目 費額(新臺幣元/單位) 備註
建物合併 複丈費 四百 以合併前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轉繪費 四百 以合併前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分割 複丈費 一千 以分割後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轉繪費 八百 以分割後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部分滅失 測量費 一千
  1. 以滅失後存餘建物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2. 多樓層之建號僅個別樓層部分滅失者,以該樓層滅失後存餘部分之面積計收複丈費。
轉繪費 八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號勘查費 五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或特別建物各棟次之全部滅失勘查費 五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附註:建物合併複丈費、建物分割複丈費及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層每五十平方公尺為單 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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