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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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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案件應附文件
測量案件應附繳文件
申請項目應檢附文件備註
土地複丈
(合併)
  1. 複丈申請書。
  2. 土地所有權狀。
  3.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4. 土地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5. 它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6. 都市計畫內土地,無法確定其使用分區,申請合併時,應檢附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
  7. 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加註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土地複丈
(鑑界)
  1. 複丈申請書。
  2. 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
  3. 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4.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權利書狀。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加註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地上權、永佃權、
地役權、典權位置測量
  1. 複丈申請書。
  2. 證明文件。
  3. 占有人主張時效取得之證明文件。
  4.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加註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土地複丈
(分割)
  1. 複丈申請書。
  2. 土地所有權狀。
  3.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4. 都市計畫內「田」、「旱」地目土地,無法確定其使用分區,申請分割時,應檢附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
  5. 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6.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繳納房屋稅、水費、電費之憑證。
  7. 建築基地分宗請領建造執照,申請執照境界線分割,應檢附建造執照。
  8.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9. 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者,應檢附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或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及附圖影本。
  10. 抵繳遺產稅申請分割時,應檢附稅捐機關或國有財產局機關核准文件及合法繼承人證明文件。
  11.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分割時,應依同條例第16條、施行細則及內政部訂頒「耕地分割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12. 林業用地土地辦理分割後不得小於0.1公頃。
  13. 分割位置圖說。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加註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未登記土地測量
  1. 複丈申請書。
  2. 申請未登記土地測量之位置圖說。
  3. 管理人或使用機關囑託文件。
  4. 占有人主張時效取得之證明文件。
  5.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加註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浮覆地複丈
  1. 複丈申請書。
  2. 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簿謄本或足資證明文件。
  3.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加註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坍沒地複丈
  1. 複丈申請書。
  2. 土地所有權狀。
  3.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4.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加註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建物第一次測量
  1. 建物測量申請書。
  2.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時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之下列文件之一;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 者,並應檢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3. 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4. 門牌編訂證明。
  5. 繳納房屋稅憑證。
  6. 繳納水費憑證。
  7. 繳納電費憑證。
  8. 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物申請時,應檢附使用執照或拆除道路就地整建證明及竣工平面圖。
  9. 申請人非起造人者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
  10. 協議書。
  11. 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加註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建物分割複丈
  1. 建物測量申請書。
  2. 權利書狀。
  3. 土地﹝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4. 增編門牌號證明。
  5. 分割位置圖說。
  6. 協議書。
  7. 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者,應檢附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或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及附圖影本。
  8. 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加註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建物合併複丈
  1. 建物測量申請書。
  2. 權利書狀。
  3. 土地﹝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4. 合併位置圖說。
  5. 協議書。
  6. 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7. 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加註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建物增建複丈
  1. 建物測量申請書。
  2. 權利書狀。
  3. 土地﹝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4. 增建使用執照﹝含竣工平面圖﹞、執照影本及藍曬圖。
  5.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加註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建物改建複丈
  1. 建物測量申請書。
  2. 權利書狀。
  3. 土地﹝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4. 變更使用執照﹝含竣工平面圖﹞、執照影本及藍曬圖。
  5.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加註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建物滅失勘查
  1. 建物測量申請書。
  2. 權利書狀。
  3. 土地﹝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4. 建物拆除執照影本。
  5. 建物變更位置圖。
  6.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加註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建物基地號變更勘查
  1. 建物測量申請書。
  2. 權利書狀。
  3. 土地﹝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4. 建物變更位置圖。
  5.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加註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建物門牌號變更勘查
  1. 建物測量申請書。
  2. 權利書狀。
  3. 土地﹝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4. 建物門牌整編、改編或增編證明。
  5.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加註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未登記建物為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要,申請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勘測建物位置圖
  1. 建物測量申請書。
  2. 房屋稅繳納證明文件。
  3.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4.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加註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測量錯誤更正
  1. 複丈申請書。
  2. 土地所有權狀。
  3.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4. 同意書或承諾書。
  5.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6. 測量錯誤係技術引起者,地政事務所得依法逕行檢測更正,並於更正登記完畢後通知各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
  1. 複丈申請書。
  2. 調整地號之土地所有權狀。
  3.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4. 土地界址調整協議書。
  5. 它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6. 建築管理地區其他上已有建物者,應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文件。或建築管理前建築物之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繳納房屋稅、水費、電費之憑證。
  7. 都市計畫內土地,無法確定其使用分區時,應檢附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
  8.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加註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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