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內容區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

大 中 小
 
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該如何得知土地是否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之對象?何時提出申請登記?
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有關地籍後,應公告90日,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到下列公告處所得知:
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二、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所。
三、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四、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權利人住所地之村(里)辦公處所。但無從查明者,不在此限。
土地權利人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清查公告後,始得於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間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所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於98年3月起公告34.10.24以前登記之限制登記、45.12.31以前登記之未定期限地上權及38.12.31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7月起公告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並開始受理申請登記(38.12.31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係由地政事務所逕為塗銷,土地權利人免申請)。其它尚未公告清理之土地則自99年起分年分類清理及公告。
本所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點閱人次:239
回上一頁

本網站最後一次更新日期:113/11/29  瀏覽人數:308664 (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 )
通過AA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另開新視窗) 我的E政府(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