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於110年1月13日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並訂自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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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第三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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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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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
陳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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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047771375#6213
【宣傳法律】按民法第12條於110年1月13日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並訂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為配合新制,有關內政部地政類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涉及成年之規定者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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