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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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無法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不動產登記的民眾,除了可以檢附戶政事務所核發的印鑑證明辦理外,內政部為加強簡政便民,陸續推行多項免親自到場及免檢附印鑑證明之便民措施,包括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地政士簽證及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等措施,供民眾於申請土地登記時可以選擇利用。
在辦理登記業務時,請多加利用下列措施以代替「印鑑證明」之應備文件:
(一)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
(二)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受理窗口:地政事務所)
(三)地政士簽證。(受理窗口:於地政處地籍科有報准之地政士)
(四)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受理窗口: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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