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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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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物

丈單(陳慶芳先生提供)
清朝光緒12年巡撫劉銘傳實施土地清丈,並繪製相關清丈圖冊,編訂魚鱗冊做為徵賦之原簿,便於地籍之管理,並公佈出示曉諭及清丈章程,呼籲百姓遵令合作。 依據清丈結果,對於土地所有人發給丈單,內以詳加記載業主姓名、土地坐落、田園等則、地積甲數等,嗣後民間土地遇有典賣,即隨契移轉,並由當事人於交易時,檢具丈單及契字,並繳納契稅,取得「契尾」憑證,目的乃由政府證明典賣之事實,並憑證訂正登載於魚鱗、歸戶冊之資料,始得完成為推收(註:指徵收契稅.)過戶之程序;丈單類似現在之所有權狀,當時民間俗稱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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