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檔案開放應用係指依據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規定,民眾得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由受理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等事項。
答:檔案應用服務相關法令為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等相關法令規定。
答:任何人均可為應用檔案之申請人,限制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需提憑利害關係相關佐證資料),如委任方式者,須填具委任書。
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可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例如:檔案資料為本所保管者,則向本所提出申請。
答: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由本所專人陪同進入指定之檔案閱覽處所。
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所申請(檔案資料為本所保管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
答:
1、本所資訊網站首頁設有「檔案應用」服務專區,您可隨時透過網際網路進入此檔案服務專區
查詢或下載應用。
2、線上申請:您可利用本所資訊網站-網路預約服務功能-申請檔案應用網路預約申領服務-填
妥「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後送出。
3、您可至本所3樓檔案應用處所索取,本所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答: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答: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
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答: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4、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完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如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所應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答:檔案管理局提供「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您可快速查詢全國檔案資訊;本所資訊網站亦有提供連結,您不受時間及地點之限制,經由全國檔案資訊單一查詢窗口,隨時上網各機關定期彙送之檔案目錄,但機密檔案目錄依法不公布。(檔案管理局網址:http://near.archives.gov.tw)
答: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至17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
※ 以上常見問題外,民眾若有任何檔案應用疑義,歡迎您與本所聯絡,本所檔案管理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電話:04-7222612分機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