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所為簡化作業手續、縮短等待時間,以便利民眾申辦簡易案件,加強為民服務,特訂本實施要點。
貳、本要點適用之土地登記種類如下:
1.住址變更登記。
2.姓名變更登記。
3.建物門牌變更登記(限於門牌整編者)。
4.書狀換給登記(限因損壞或行政區域調整之書狀換給)。
5.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門牌等錯誤)。
6.抵押權塗銷登記。
參、凡申請人親自向本所申辦本項種類之登記案件,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肆、簡易登記申請案件單一窗口作業程序及處理期限如下:
1.申請人應依相關法令備齊申請證明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至承辦之初審櫃台辦理。
2.承辦初審人員應先核對申請人之身份,再依其提出之證明文件免費代為填寫登記申請書及登
記清冊。填妥後應交由申請人核對,並由申請人於申請書表親自簽章確認無訛。承辦初審人員
應於申請書右下方右蓋「單一窗口作業案件」戳記後,將申請案件交由計費、收費人員辦理計
、繳規費,再交由收件櫃台辦理收件作業後,交還承辦初審人員審查。
3.承辦初審人員經審核無誤時,即送辦理登錄及校對作業。
4.案件登記完畢後,如有書狀需用印者,應送監印人員用印後送拆件發狀櫃台,發狀櫃台收到
案件後應即通知承辦審查人員持憑案件收據及申請人印章,代為領取應檢之證件後併同印章歸
還申請人。
5.若案件審查有須補正之處者,承辦審查人員應依規定開立補正通知書,併同登記申請案及案
件及案件收據交還申請人辦理補正事宜。
伍、為加強各流程作業人員之聯繫,將另訂定「簡易登記申請案單一窗口作業注意事項,以落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之目標。
陸、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