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由:
因地籍圖重測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地政事務所應通知權利人檢附原權利書狀辦理換發新書狀。提醒您:若您無暇辦理換發權狀,原權狀未換發前仍為有效。
應附文件:
- 重測換狀通知書。
- 印章。
- 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所有權人如為公司法人,另請攜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或抄錄本影本及公司大小印鑑章)。
- 重測清單所列重測前標示之所有權狀(含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狀)。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遺失者,除應另附書狀遺失切結書外,本人應親自到場或另附印鑑證明並攜帶印鑑章辦理書狀補發(如為公司法人,另請攜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其影本或民國100年3月前核發之抄錄本及公司大小印鑑章)。
- 通知書登記名義人姓名後如有括弧註記(資料庫無統一編號)者,請再加附有記載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謄本(舊權狀核發時)正本,法人請檢附有記載原登記住址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舊權狀核發時),如公司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 如委託他人辦理,除前述文件外,請攜帶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
辦理方式:
1.臨櫃申請:
先到本所服務台列印土地登記申請書後再至簡易案件單一窗口辦理,約1小時即可領件。注意!!換狀筆數超過10筆(含10筆)及資料庫無統一編號者,無法現場等候須隔日領件;或可自備雙掛號回郵辦理通訊申請,幫您寄送到家。
2.跨所申請:(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權狀遺失者除外)
申請人可就近到彰化縣各地政事務所如員林、和美、鹿港、田中、溪湖、北斗、二林等地政辦理。
3. 跨縣市代收代寄:
您可在彰化縣以外之任一地政事務所,檢附應備文件,申請跨縣市代收代寄服務,免除往返奔波時間。
※貼心小叮嚀:
- 重測前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仍為有效權狀,不換狀,不影響您的權益。
- 所有權人已死亡者不必換發書狀,於辦繼承登記時併同辧理。
- 若您的土地屬重測糾紛未解決者,該筆土地無須換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