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為加強保障民眾個人資料之隱私權,並兼顧土地整合利用及處理不動產事務等需要,內政部於104年2月2日推行新制謄本三級制,其中第二類登記謄本採部分個資隱匿原則;登記名義人(非自然人除外)可主動申請隱匿部分住址,進一步保障自身個資。
二、顯示內容
第二類謄本所登載之住址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並以符號*表示,例如:住址: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一段***。
三、申請方式
(一)臨櫃: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本所、跨所、跨縣市
(二)網路:持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申請即可
四、檢附文件申請書、附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