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地籍清理後之公告將來可能會被政府代為標售之土地,利害關係人可否申請提前標售?
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3條第1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地籍清查類別,以整批、分筆方式代為標售。但得視土地實際使用情形,以分批、分筆方式為之。」。次依內政部訂頒「地籍清理實施計畫」所定期程自100年7月起代為標售「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未報經縣府民政處備查者」及「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未能釐清地籍之土地;101年1月起代為標售「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未能釐清地籍之土地;102年8月起代為標售「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祭祀公業外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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