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之使用有何限制?
(1)、非都市土地經編為某種使用之土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使用細目使用;而使用各種使用地,如果屬於容許使用範圍,且未涉及建築行為或變更地形地貌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辦理容許使用手續。
(2)、縣市政府對於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得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3)、對於違反前述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倘同時違反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可同時依各該法令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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