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容許使用,即指各種使用地可供容許使用項目使用;如甲種建築用地可供農舍、鄉村 住宅、宗教建築等11項使用;又農牧用地可供農作使用(包括牧草)、農舍(工業區除外)、農業設施(工業區除外)…等十項使用。 (2)、如欲得知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之詳情,可參閱「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逕洽詢彰化縣政府(地政處)或轄區鄉鎮市公所。 (3)、非都市土地依其容許使用項目使用,如涉及建築行為或變更地形、地貌者,在其使用之前仍應向彰化縣政府或轄區鄉鎮市公所申請容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