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1.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2.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
他農用之土。 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
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2)、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