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保全對於他人
1.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
2. 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3.附條件或期限等之請求權所為之登記。
(2) 申辦預告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4. 登記名義人身份證明文件。
5. 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書。 6. 請求權人身份證明文件。
7.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3) 預告登記之效力(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一參照) 。
1. 預告登記在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2.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