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六個月內為之,其逾期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最高罰至二十倍;申辦時應檢附: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繼承權者: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書。
6.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7.權利書狀。
8.印花稅繳納稅(分割繼承才要貼)。
9.遺囑(遺囑繼承時檢附)。
10.代管費用繳納證明文件(代管期間內申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檢附)。
11.法院准許繼承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臺灣地區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檢
附)。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需查欠,無欠繳稅費才可以准予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