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狀補給登記應備之文件如下: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補發原因證明文件(權利人書狀遺失、滅失切結書)。 4.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其他依法令應備之文件。(如印鑑證明並於申請書、切結書蓋印鑑章)。
〝印鑑證明之核發日起為一年內始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