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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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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通信申請案件

彰化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1. 彰化縣政府為推動彰化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以強化簡政便民革新措施,簡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適用之案件項目如下:
    • (1)住址變更登記。
    • (2)更名登記。(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為限)
    • (3)塗銷地目登記。
    • (4)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金融機構函送者)
    • (5)書狀換給登記。(含加註書狀登記)
    • (6)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 (7)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門牌及住址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 (8)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限第二類謄本)
    • (9)地籍圖謄本。
    • (10)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 (11)地價(冊)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各種登記於已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理者,除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書狀者外,仍應由申請人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相關法令規定繳納書狀工本費。
  3.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申請人應填妥規定之登記申請書,連同第六點所列應檢附文件,雙掛號回郵信封及所需繳納之書狀工本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但申請之案件為金融機構所函送之抵押權塗銷者,應委由金融機構填具登記申請書。
    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申請人應填妥規定之謄本等申請書(註明連絡電話)貼足回郵掛號信封及所需規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若規費不足,由各該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於三日內(以郵戳為憑)補足,未依規定補足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原件。
  4. 地政事務所收到第三點第一項申請書及文件後,應予收件、審查;並於辦竣登記後,應以簡復表將書狀等證件用雙掛號寄還申請人。
  5. 各地政事務所應設置受理第三點第二項人民通信申請案件收件簿,詳實填載,指派專人按日將處理完畢之案件掛號寄回,並應將掛號收據貼附於申請書背面,以備查考;承辦人員應定期將收件簿送陳業務主管(課長)核閱。
  6.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申請案件,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
受理通信申請案件種類及應附文件
 種類應附檢文件備註
住所變更登記
  1. 登記申請書
  2.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應有記載住所變更前後之記事)。
  3. 土地、建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1. 應檢附文件為影本者,應簽註「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2. 申請人得隨時以電話向轄區地政事務所洽詢。
更名登記。(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為限)
  1. 登記申請書
  2. 戶籍謄本(應有記載變更前後記事)。
  3.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塗銷地目登記。
  1. 登記申請書
  2.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 土地、建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金融機構函送者)
  1. 登記申請書。
  2. 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書或抵押權同意塗銷證明書。
  3. 他項權利證明書。
書狀換給登記。(含加註書狀登記)
  1. 登記申請書。
  2.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1. 登記申請書。
  2.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 門牌整編證明書(如檢附戶籍謄本已有門牌整編記事者,本項免附)。
  4. 建物所有權狀。
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門牌及住址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1. 登記申請書。
  2. 戶籍謄本(應有記載更正之記事)。
  3.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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