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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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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基本資料電子資料流通服務
為因應國土資訊系統發展、促進資訊流通共享,並規範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供應、申請、使用、收費及相關事宜,以發揮土地基本資料庫之整體效益。

資料提供範圍:

電子資料流通服務資料提供範圍
測量資料 指以數值法測量或以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方式完成之數值資料。
登記資料
  • 土地登記資料:
    指土地登記業務以電子處理之土地登記資料,包括土地標示部土地所有權部、土地他項權利部。
  • 建物登記資料:
    指建物登記業務以電子處理之建物登記資料,包括建物標示部、建物所有權部、建物他項權利部。
地價資料
  • 公告地價資料:
    指公告地價業務以電子處理之公告地價資料,包括鄉(鎮、市、區)、地段、地號、公告地價及公告日期。
  • 公告土地現值資料:
    指公告土地現值業務以電子處理之公告現值,包括鄉(鎮、市、區)、地段、地號、公告現值及公告日期。

對於非公務機關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址及權利價值等應予隱匿。

資料供應對象:

包括政府機關、學術團體、公民營事業機構及一般民眾。

資料之申請:

應填寫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表,向資料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單位為之。

資料提供方式:

  1.以現有電子資料之格式為限。

  2.以網路傳輸或儲存媒體。

收費標準:以小段(段)為單位,並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

  1.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

   每筆收費新台幣一元。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

   。每點收費新台幣二十元。

  2.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

   ,每錄收費新台幣0.5元。

  3.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每

   筆收費新台幣0.01元。

  4.以歸戶性質提供之清冊資料以筆為單位,每筆新台幣十元。

  5.以磁性媒體光碟片提供者,酌收材料費每片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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