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芳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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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建物於4月1日起公告至6月30日,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乃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之程序,並非列冊管理後即不得辦理繼承登記。因此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於列管期間至未公開標售之前,繼承人仍可辦理繼承登記。另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未辦理繼承登記其權益之影響如下:
(一)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將被處以罰鍰: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土地法第七十二條及七十三條規定參照)
(二) 不能處分所繼承之不動產權利: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參照)。故繼承人如不辦理繼承登記,即不能出售所繼承之不動產或向銀行抵押貸款,將影響自身財產權益。
(三) 將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仍未辦繼承登記者,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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