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芳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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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於11月15日赴抵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進行參訪,與該所地籍清理業務主管探討地籍清理相關業務及其他為民服務措施。
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權利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自96年制定「地籍清理條例」後於97年施行。各地政機關為配合政策執行,著手進行各類土地清查,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分別按規定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由政府辦理標售或經二次標售未果而收歸國有。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儲存於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本所吳課長偕同審查同仁專程請益地清土地標售後,權利人申請價金發放的審核過程及標準,雙方對辦理地籍清理業務作意見交流,希望藉此機會,從中汲取對方的寶貴經驗,確實保障人民權益,進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
本所林浚煦主任表示,淡水地政事務所其轄區特色、民情與彰化地政頗多雷同之處,擁有新都市開發區、山坡地保育區、特定農業區等,有人口稠密處,亦有偏遠鄉區,且在推動為民服務業務的努力是有志一同的。彰化地政期望透過此次業務交流,與績優機關互相切磋學習,共同為提供鄉親更優質的服務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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