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芳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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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催請辦理登記公告,將公告至107年6月30日止,繼承人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其權益之影響如下:
(一)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將被處以罰鍰: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土地法第七十二條及七十三條規定參照)
(二)不能處分所繼承之不動產權利: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參照)。故繼承人如不辦理繼承登記,即不能出售所繼承之不動產或向銀行抵押貸款,將影響自身財產權益。
(三)將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管理十五年期滿仍未辦繼承登記者,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參照)。
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後,繼承人之權益影響如下:
(一)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後,繼承人即喪失占有該土地或建物之權利。
(二)繼承人對標售之土地或建物就其使用範圍有優先購買權,但如其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三)對於已標售之土地或建物,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提領標售價金。但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即歸屬國庫。
(四)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之土地或建物,即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該土地或建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及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提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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