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芳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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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經本所比對資料、清查完成後,於107年3月26日以雙掛號書面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告知民眾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於公告期滿後仍未辦竣繼承登記而被列管。
依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107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已於107年4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為期3個月在轄區公所、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所及本所之佈告欄依法公告並於本所網頁公告專區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公告,逾公告期間未辦繼承登記或未提出不可歸責之事證者,依法會報請縣府列冊管理,至於報經縣府地政處列冊管理之未辦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於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為免於將領的標售價金仍須準備繼承登記案件資料方能領取標售價金,則不如由繼承人之一先依土地登記規則120條代其他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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