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宣導】租屋電費新制報您,租客權益大提升,2大重點報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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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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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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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
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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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04-7222612分機406
內政部日前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新制,113年7月15日起正式上路囉!
113年7月15日起所簽訂之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新制,「舊約不會溯及適用」,但若經過租賃雙方同意,仍可以重新約定適用新制。
新制規定有2大重點:
一、電費計收標準:除了每度電費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收取的電費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外,公共設施的電費如果沒有分攤併入租屋電費單內,房東也不可以額外收取。
二、租屋電費資訊:房東在收取電費時,應提供租屋電費資訊給房客知悉,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
更多資訊請參考:下方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網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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