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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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為強化同仁對土地法34條之1規定的概念,於111年7月22日下午,以該主題辦理教育訓練,此次由第一課吳慶全課長擔任講師授課。
為消弭土地共有狀態,發揮土地使用效能,土地法於64年6月4日增訂第34條之1,賦予部分共有人得將共有土地之全部出賣於人,得以多數決方式,處分共有土地的規定。亦即,「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簡言之,共有人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將整筆共有的土地進行變賣處分。但往往共有人對出賣價格、人數、優先購買權等認知差異,自該法條實施以來就爭議不斷。
吳課長用簡報與同仁研究討論,從法律規定到實務應用,並引鑑其他地所案例分析,提醒審查同仁在業務上應注意的事項。同仁專心聆聽並認真學習,且藉由討論與經驗分享等互動方式,教學相長。
本所林浚煦主任表示,少數服從多數,乃是民主的典範,但既要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有效利用之目的,又要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安全,兼顧共有人權益,是政府追求的目標,希望透過此次訓練,讓同仁有更深的體認,謹守依法行政,確保人民財產權益並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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