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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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11)年度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自8月1日起列冊管理,統計列冊管理之被繼承人共178人,土地877筆,建物47棟,本所呼籲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維護個人財產權益。
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及內政部訂頒「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應辦理繼承登記,逾期者,每超過1個月處登記費1倍的罰鍰,最高可達20倍。倘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事務所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公告3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逾期仍未辦理登記者,將由地政處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10年,如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於列管期間至未公開標售之前,繼承人仍可辦理繼承登記。
若繼承人在此期間仍無繼承共識者,繼承人之一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若於本公告期間未及辦理繼承,除已檢附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提出外,即由縣府指定日期予以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繼承人逾期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將依法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公開標售後繼承人得按法定應繼分就標售金額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提領價金,如再逾十年未提領者,即歸屬國庫。如經標售五次仍未標出者,即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就其法定應繼分,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之立法意旨在於督促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並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在此呼籲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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