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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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經本所比對資料、清查完成後,於110年3月29日以雙掛號書面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告知民眾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於公告期滿後仍未辦竣繼承登記而被列管。
依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110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已於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為期3個月在轄區公所、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所及本所之佈告欄依法公告,逾公告期間未辦繼承登記或未提出不可歸責之事證者,依法會報請縣府列冊管理。
若經報經縣府列冊管理之未辦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於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為免於將領的標售價金仍須準備繼承登記案件資料方能領取則不如由繼承人之一先依土地登記規則120條代其他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登記。
鑒於COVID-19疫情持續升溫,為避免防疫警戒期間民眾因申辦地政業務至辦公場所群聚致疫情擴散,自即日起登記機關受理不動產登記案件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第3級(含以上)警戒期間得視為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准予全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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