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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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建物已公告於本所網站、本所公告欄及各鄉、鎮、市、區辦公處所。
4月1日起至6月30日公告,有關列冊管理乃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之程序,並非列冊管理後即不得辦理繼承登記。因此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於列管期間至未公開標售之前,繼承人仍可辦理繼承登記。
另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繼承人於向國稅局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並取得繳免證明後,若客居他鄉,建議利用已開辦的「跨縣市代收代寄服務」,選擇住家附近的各縣市任一地政事務所送件,由該代收所人員核對送件人身分,再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郵寄給土地管轄所辦理後續作業,案件完成後再將相關文件寄還予申請人。
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之立法意旨在於督促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並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倘時間拖延過久,各人的權利未能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之糾紛,再加上繼承人如分散各地或又再次發生繼承情形,勢必造成繼承人的增加,使不動產的權屬關係更加複雜,使用或處分上更容易產生糾紛。此種情形不但造成繼承人間的糾紛,影響土地利用,同時對國家、社會整體土地的利用與管理也有不利影響。在此呼籲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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