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內容區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

大 中 小
 
首頁 > 業務專區 > 地籍清理專區

地籍清理專區

代為標售的土地,什麼身分的人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又應該如何辦理?

依照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代為標售的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1.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以登記的先後定之)。
2.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3.共有土地的他共有人。
4.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的占有人。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土地以前,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3條規定,應該公告3個月,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的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應該在決標後10日內,用同一條件主張購買,而且預繳相當於保證金的價款,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承買的意思表示,如果逾期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本所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回上一頁

點閱人次:308
本網站最後一次更新日期:113/03/27  瀏覽人數:339562 (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 )
無障礙標章停用說明  (另開新視窗) 我的E政府(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