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涉優先購買權切結書
出賣人:
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以
口述
文書
其他
通知其他共有人即優先購買權人。
且優先購買權人確於受通知後:
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已視為放棄
明確表示不優先購買
出賣人確已履行本法條通知之義務(亦經本案代理人或地政士確實解說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法令規定),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立書人簽章:
(蓋章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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