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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涉優先購買權切結書

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以
通知其他共有人即優先購買權人。

且優先購買權人確於受通知後:

出賣人確已履行本法條通知之義務(亦經本案代理人或地政士確實解說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法令規定),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蓋章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