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8882034#207
依財政部111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910號函,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設籍人受COVID-19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遷出國外者,得於112年9月22日前申請續按(2‰)課徵地價稅。
111年地價稅續予適用2‰稅率。相關申請書(附件)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212w/detail/18248b346d300000827bca87426d9514),供民眾下載使用。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111年間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遭遷出,當(111)年仍可按2‰稅率課徵,至其112年之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按2‰稅率計徵。